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厌氧罐2#、粒子罐1#2#、沼气炉(小于一吨)、sidel40000水线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信息 | 名 称: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 |||
联 系 人:林琦 | ||||
建设项目信息 |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20号 | |||
项目名称: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厌氧罐2#、粒子罐1#2#、沼气炉(小于一吨)、sidel40000水线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项目简介:黑龙江瀚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对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厌氧罐2#、粒子罐1#2#、沼气炉(小于一吨)、sidel40000水线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检测范围:一期生产车间、粒子上料间、厌氧车间、沼气锅炉间等。 | ||||
现场调查信息 | 调查时间:2024.11.28 | 陪同人姓名:程帆 | ||
调查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
李昕 | 环境工程 | HD(ZP)2409002 | ||
现场采样信息 | 采样时间:2024.12.2-12.4 | 陪同人姓名:程帆 | ||
采样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
王震威 | 环境工程 | HD(ZJ)2305002 | ||
王轩琪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A01(P)16101867 | ||
现场检测信息 | 检测、分析时间:2024.12.2-12.6 | |||
检测人姓名 | 从事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
王震威 | 环境工程 | HD(ZJ)2305002 | ||
金鑫 | 细胞生物学 | HD(ZJ)2308001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化学有害因素:氢氧化钠、氮氧化物、臭氧、丁酮、其他粉尘、氨、硫化氢、一氧化碳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 |||
检测结果 | 化学有害因素:经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类比现场各作业岗位作业工人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物理因素:经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类比现场各岗位作业工人接触的物理因素强度测试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测试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建设阶段如能逐项落实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补充措施,在投产运行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加强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重点做好一期生产车间(矿水车间)、粒子罐、厌氧房以及厌氧罐的日常维护,在保证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前提下,可以降低化学有害因素、物理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该设计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 项目建成后,个别岗位若需要外包劳务人员,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劳务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并应与外包机构签订协议,督促和监督外包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外包劳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该部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纳入到本企业职业健康监护体系当中。 4.建设单位应在厌氧房设置氨气报警器,并为现场作业工人配备可燃气体、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的四合一移动式气体报警器,用人单位应督促现场作业工人在巡检、维修等工作过程中佩戴报警器。 5.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合理设计本项目需要设置的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并定期进行维护。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在哈尔滨市组织了3名职业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对 本报告进行了审查,专家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讨论和审查,建议通过报告书。 |